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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利衝法第十四條所稱「一定金額」為何?
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經公職人員進用之機要人員迴避事項執行疑義說明」
法務部公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規定執行疑義說明
修訂「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有關公職人員範疇,公告周知。
法務部函頒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第2款及第3款所稱「依法令規定」之定義。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業經修正通過(1080801發布施行)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6條及第14條修正公布實施,詳如附件。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修正於108年08月01日發布施行。
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4條第3項「其他相類似之人事措施」釋示。
有關各級民意機關民意代表,進用二親等以內親屬擔任該機關內之公費助理,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適用疑義。
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但書第3款「對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依法令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解釋為何?
有關各級政府機關(構)以「任務編組」成立,惟實際辦理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2條第1項第11款業務之主管人員,以及「兼任」本法第2條第1項職務之人員,是否屬本法第2條之公職人員解釋案,請參閱。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有關補助及交易行為之相關規定
有關具多重通報身分之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含退離職)進入大陸地區返臺後通報事宜宣導,請各同仁注意並配合辦理。
各機關辦理補助適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補充說明,請承辦補助業務同仁詳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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