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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有關具多重通報身分之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含退離職)進入大陸地區返臺後通報事宜宣導,請各同仁注意並配合辦理。

一、依據南投縣政府109年02月04日府政行字第1090028462號函轉內政部109年2月3日內授移字第1090930612號函辦理。

二、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第5項明定現 職及退離職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返臺後,應向  (原)服務機關 或委託機關通報,並自108年9月1日施行,多重通報身分者 ,處理原則為:
(一)現職人員具多重通報身分者,赴陸返臺後通報表送交現職服務機關;若其原退離職列管服務機關有瞭解通報之需要時,得進行必要之查報,或由機關間相互進行通報資訊分享等行政協處。
(二)退離職人員(無現職)具多重通報身分者,應向退離職最後 一個列管機關送交通報表,倘遇有送交通報機關管制期屆 滿之情形,則依次向前一個列管且仍保有管制期間之機關送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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