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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室承辦業務

行政課

  • 提醒您,申請下列資料時,請務必攜帶身份證正本印章(詳如下表),若申請學雜費補助之用請另攜帶戶籍騰本,謝謝!

    服務項目

    應攜帶文件

    備註

    綜所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納稅義務人身分證正本、印章

    適用申請學雜費補助

    個人財產歸戶資料

    納稅義務人身分證正本、影本、印章

    適用申請學雜費補助

    被繼承人財產、所得及贈與資料

    1.繼承人本人身分證正、影本、印章
    2.被繼承人死亡診斷證明書或載有死亡日期之戶口名簿影本(*被繼承人需配有「身分證字號」始可查詢)
    3 .繼承人與被繼承人關係證明
    4.繼承順序

    《民法》第1138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民法》第 1139 條

    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

     

    個人財產歸戶資料

    納稅義務人身分證正本、影本、印章

     

    綜合所得稅稅籍

    納稅義務人身分證正本、印章

     

    備註:

    一、上開申辦作業,如係委託他人代理申辦者,應另檢附委任書(可至公所填寫)及代理人身份證、印章。

    二、上開申辦作業請民眾至仁愛鄉公所三樓行政課辦理,若有任何疑問請撥電話:049-2802534分機411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三、流程:本所收件à連線至埔里國稅局審核à埔里國稅局核發資料à本所收件並交與申請民眾

  • 一、具備文件:

    1. 公司、廠商:請攜帶與請款收據上相同之公司印章、負責人印章及負責人身分證。
    2. 機關學校:請攜帶與領款收據上相同之機關學校印章、負責人/承辦人印章及負責人/承辦人身分證。
    3. 人民團體:請攜帶與領據收據上相同之團體印章、負責人/承辦人之印章及身分證。
    4. 個人:請攜帶身分證及印章。

     

    二、說明:申請支票免除平行線/免除禁止背書轉讓非本人者,請填寫委託書、並攜帶委託人及受委託人身分證、印章,供本課受理人員辨識。(備註:委託書可於辦理前自行前往本所網站「便民服務」-「表單下載」下載檔案)。

     

    三、申請程序:至本所3樓行政課辦理。

     

    四、處理期限:隨到隨辦。

  • 申請條件:無。

    具備文件:

    1. 契稅申報書2份。
    2. 移轉契約書正本(影本即可)及副本各1份。
    3. 雙方身分證影本各1份。
    4. 房屋稅籍證明1份。
    5. 房屋有辦保存登記者,附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或建物登記謄本1份;另須在移轉契約書正本貼足印花(移轉總金額*千分之一)。
    6. 未辦保存登記者,須附出賣人印鑑證明1份。
    7. 契稅附聯1份。

    申請程序:至本所行政課直接辦理。

    處理期限:隨到隨辦。

  • 申請條件:無。

    具備文件:

    1. 契稅申報書2份。
    2. 法院判決移轉權利證明書影本1份。
    3. 雙方身分證影本各1份。
    4. 房屋稅籍證明1份。

    申請程序:至本所行政課直接辦理。

    處理期限:隨到隨辦。

  • 申請條件:無。

    具備文件:

    1. 雙方同意撤銷申請書暨解除契約協議書(印章須與申報書及契約書相同)。
    2. 契約書正本。
    3. 原核發契稅繳款書(收據及收據副聯)或免稅證明書。

    申請程序:至本所行政課直接辦理。

    處理期限:隨到隨辦。

  • 申請條件:無。

    具備文件:

    1. 繳款義務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2.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彰化行政執行處通知書。

    申請:至本所行政課直接辦理。

    處理期限:隨到隨辦。

  • 申請條件:無。

    具備文件:納稅義務人攜帶身分證證明文件。

    申請程序:至本所行政課直接辦理。

    處理期限:隨到隨辦。

  • 申請條件:無。

    具備文件:

    1. 商店之店章。
    2. 負責人身分證及印章。

    申請程序:至本所行政課直接辦理。

    處理期限:隨到隨辦。

  • 具備文件:

    1. 請攜帶本所寄發繳納(欠租)之公文。
    2. 至本所財政課領取保留地租金繳納通知單。

    申請程序:至本所直接辦理。

    處理期限:隨到隨辦。

  • 具備文件:

    1. 請攜帶契約影本或其他承租地段、地號之相關資料。
    2. 至本所行政課補開保留地租金繳納通知單。
    3. 領取繳納通知單後,請於繳納期限內至仁愛鄉農會繳款。

    申請程序:至本所直接辦理。

    處理期限:隨到隨辦。

  • 一、具備文件:

    1. 公司、廠商:請攜帶與請款收據上相同之公司章及負責人印章。
    2. 機關學校:請攜帶與領款收據上相同之機關學校印章及負責人/承辦人之印章。
    3. 人民團體:請攜帶與領款收據上相同之團體印章及負責人/承辦人之印章。
    4. 個人:請攜帶身分證及印章。

     

    二、說明:委託他人領取「現金支票」,請填寫現金支票領取委託書、並攜帶委託人及受委託人身分證、印章,供本課受理人員辨識。(備註:現金支票委託書可於辦理前自行前往本所網站「便民服務」-「表單下載」下載檔案)。

     

    三、申請程序:至本所3樓行政課辦理。

     

    四、處理期限:隨到隨辦。

民政課

  • 申請條件:

    具備文件:

    1. 以核甲、乙、丙級扶助之征屬為補助補助對象
    2. 直系血親尊卑親屬就醫自付之醫療費收據
    3. 戶籍謄本
    4. 身分證
    5. 印章

    申請程序:至本所直接辦理

    處理期限:隨到隨辦

  • 申請條件:

    具備文件:身分證、印章、相片1張

    申請程序:至本所直接辦理

    處理期限:隨到隨辦

  • 申請條件:低收入戶、學業優秀獎、才藝優秀獎

    具備文件:依各項補助類別之準則規定辦理

    申請程序:檢附申請表及相關文件後,逕寄台灣電力公司萬大發電廠

    處理期限:約20天(每年3月1日至3月20日)

  • 申請條件:具原住民身份之國中、高中、大專院校在學學生

    具備文件:

    1. 報名表正、副本
    2. 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3. 身心障礙需附身心障礙應考服務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文件影本乙份

    申請程序:檢附報名表及各項資料後,逕寄國立國立台灣師範大學進修推廣部

    處理期限:約20天

  • 申請條件:

    具備文件:

    申請程序:每年4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至本所直接辦理

    處理期限:隨到隨辦

  • 申請條件:

    具備文件:

    申請程序:每年4月1日起至4月30日止至本所直接辦理

    處理期限:隨到隨辦

  • 申請條件:

    具備文件:

    1. 以核甲、乙、丙級扶助之征屬為補助補助對象
    2. 戶籍謄本
    3. 生育、死亡證明書
    4. 身分證
    5. 印章

    申請程序:至本所直接辦理

    處理期限:隨到隨辦

  • 申請條件:

    具備文件:

    1. 以核甲、乙、丙級扶助之征屬為補助補助對象
    2. 繳費證明收據
    3. 戶籍謄本
    4. 身分證
    5. 印章

    申請程序:至本所直接辦理

    處理期限:隨到隨辦

  • 申請條件:

    具備文件:身分證、印章、全戶戶籍謄本1份、全戶成員財、財證明1份

    申請程序:至本所直接辦理

    處理期限:隨到隨辦

  • 申請條件:本鄉列額管理之役男及現役者

    具備文件:本人身份證及印章

    申請程序:向戶籍所在地鄉公所申請隨予核發

    處理期限:隨到隨辦

  • 申請條件:

    具備文件:身分證、印章、退伍令、AB報到卡。

    申請程序:至本所直接辦理

    處理期限:隨到隨辦

  • 申請條件:

    一、申請人須為年滿20歲,具有行為能力之原住民。
    二、申請者係房屋所有權人或由具原住民身份之配偶申請,並具有下列事實者:

    (一)建購住宅:

    1. 建購住宅未逾2年,且不曾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補助者。
    2. 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均無其他自有住宅。惟另有房屋座落紀錄,房屋課稅現值依持分面積比例計算在新台幣10萬元以下者或原自用住宅遭火災或天然災害受損而無法居住者,得視為無其他自有住宅。
    3. 房屋登記原因應以興建(第1次登記)、買賣(拍賣)取得;其用途登記並須為住宅、農舍或含「住」字樣,且確實自用居住者。

    (二)修繕住宅:

    1. 自用住宅屋齡超過7年,且因老舊或衛生設備欠缺(但遭受火災或天然災害者不在此限)。
    2. 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均無其他自有住宅,且近5年內不曾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補助者(不含輔助修繕住宅貸款)。

    三、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直轄市、臺灣省當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2倍者。

    四、全家人口未超過1人時,存款本金及有價證?按面額計算之合計金額為新台幣250萬元,每增加1人,增加新台幣25萬元。

    五、全家人口所有之土地或房屋未逾越合理之居住空間者,合計金額未超過新台幣650萬元。

    具備文件:

    一、申請補助建購住宅者:

    1. 申請人3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
    2. 全戶所得稅證明及財產證明各2份(若有低收入戶證明或戶內者人有中低收入戶者年生活津貼證明,檢附該等證明即可)。
    3. 建購房屋之建物登記謄本。
    4. 未獲政府其他住宅補助切結書。
    5. 住宅照片(顯示門牌及室內居住狀況)。
    6. 領款收據及申請人郵局或金融機構之活期存款帳戶封面影本。

    二、申請補助修繕住宅者:

    1. 申請人3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
    2. 全戶所得稅證明及財產證明各2份(若有低收入戶證明或戶內者人有中低收入戶者年生活津貼證明,檢附該等證明即可)。
    3. 修繕房屋之建物登記謄本(無法提出建物登記謄本證明其房屋所有權者,得以房屋稅籍或檢附水電繳費收據及經由村長出具該房屋確為申請人所有且有居住事實之證明)。
    4. 擬欲修繕住宅位置照片(每處1張)。
    5. 設施設備改善所需之工程、材料、工資等估價單。
    6. 最近5年未曾獲政府其他住宅補助切結書。
    7. 領款收據及申請人郵局或金融機構之活期存款帳戶封面影本。

    申請程序:

    1. 戶籍所在地鄉公所受理申請並作調查及初審(申請人戶籍應與自用住宅同址)後,提送縣政府核定。
    2. 縣政府核定申請建購住宅補助個案後,並逕撥補助款至申請人帳戶。
    3. 核定申請修繕住宅補助個案後,請申請人逕行施工,俊施工完竣後報請鄉公所驗收、填具住宅改善施工結算明細表及檢附收據、支出原始憑證(含住宅施工前、中、後之照片各1張),連同核定影本及原申請表件,送縣政府核銷憑撥補助款。

    處理期限:鄉公所辦理調查及初審作業需時7天完竣,函送縣政府核定。

  • 申請條件:

    1. 符合獎勵項目並具有原住民身分者為限(且申請人以設籍中華民國自由地區者為限)。
    2. 深造教育: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大學院校碩,博士班就讀者及獲得碩,博士學位者(?勵各以一次為限)。
    3. 著作:申請截止日前一年內於政治社會,教育文化,醫療保健,生活改善,土地利用,農林漁牧,工商業發展,觀光遊憩,經濟管理,創業生產等領域經公開發表並出版之著作,經審查評定具有價值者,擇一最優作品予以獎勵。
    4. 發明:申請截止日前一年內,取得發明專利權者,擇一獎勵。
    5. 原住民族專題研究:申請截止日前一年內,對於從事原住民族專題研究者,經公開發表並經審查評定具有價值者,擇一最優作品予以獎勵(委辦研究案、學位論文及已接受其他單位補助者不得提出申請)。
    6. 專業考試:參加考試院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者(不含檢覈筆試)。
    7. 基層體育傑出人才:申請截止日前一年內,參加全國性運動會或全國單項運動協會(總會)主辦之單項錦標賽,擇一最優成續予以獎勵。 

    具備文件:

    1. 申請表(依申請類別擇一)。
    2. 領據。
    3. 戶籍謄本(應註明原住民身分。)
    4. 相關證明文件或實物。

    申請程序:鄉公所受理申請並函轉縣政府於3月底前核轉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委託承辦單位辦理初審,並由該會洽聘組成審查小組,於2個月內複審完竣。

    處理期限:鄉公所受理申請作業3天。

  • 申請條件:合於徵兵規則第28條附件─延期徵集入營事故表所列原因者,得由本人或有行為能力之家屬申請。

    具備文件:身份證、印章及相關證明。

    申請程序:向戶籍所在地鄉公所申請,轉縣政府核定。

    處理期限:隨到隨辦

  • 申請條件:本鄉列額管理之役男

    具備文件:

    1. 本人身份證及印章。
    2. 申請書。
    3. 醫療機構診斷證明書或複檢醫院兵役用診斷證明書。

    申請程序:

    1. 公費方式:鄉公所受理申請案件後,轉報縣政府審核排定複檢或逕送徵兵檢查委員會判定體位。
    2. 自費方式:鄉公所受理申請並核發同意書,俾役男自行備往複檢醫院受檢,逕由醫院將兵役用診斷證明文件轉縣政府交徵兵檢查委員會判定體位。 

    處理期限:鄉公所受理申請作業3天(但自費複檢同意書隨發)。

建設課

  • 申請條件:一般民眾

    具備文件:

    申請程序:請參照申請建造執照應檢附資料順序及注意事項

    處理期限:隨到隨辦

    表格下載:申請建造執照應檢附資料順序及注意事項

  • 申請條件:一般民眾

    具備文件:

    申請程序:請參照申請使用執照審查意見表

    處理期限:隨到隨辦

    表格下載:申請使用執照審查意見表

  • 申請條件:一般民眾

    具備文件:

    申請程序:請參照無自用農舍證明申請應檢附資料順序

    處理期限:隨到隨辦

    表格下載:無自用農舍證明申請應檢附資料順序

  • 申請條件:

    具備文件:

    申請程序:請參照都市計劃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證明申請書

    處理期限:隨報隨辦

    表格下載:都市計劃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證明申請書

  • 申請條件:一般民眾

    具備文件:

    申請程序:請參照未領使用執照建築物接用水電申請書

    處理期限:隨到隨辦

    表格下載:未領使用執照建築物接用水電申請書

政風室

  • 申請條件:本鄉鄉民

    具備文件:

    申請程序:可下載並填寫表格至本所直接辦理

    處理期限:隨到隨辦

    表格下載:南投縣仁愛鄉公所民情反映意見表

社會課

  • 申請條件:

    設籍本鄉15歲以上至65歲以下之婦女,其家庭總收入每月未超過當年度政府公佈最低生活費用標準2.5倍,獨立扶養未滿15歲以下子女,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 夫死亡或失蹤者。
    2. 因夫惡意遺棄或受夫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者。
    3. 單親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疾或為照顧子女〈6歲以下之兒童〉未能 就業者。
    4. 夫處一年以上之徒刑且在執行中者。

    具備文件:

    1. 全戶戶籍謄本(3個月內)、全戶財產、所得、稅籍清單。
    2.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死亡證明書、重大傷病證明、判決書影本、服刑證明、診斷書影本…】。
    3. 扶養12歲以上子女請附村長證明【因照顧子女未能就業】。
    4. 郵局存簿影本。
  • 申請條件:

    一、第五類保險對象:低收入戶成員

    二、第六類保險對象:榮民、榮民遺眷

    無職業者:一般地區人口民眾

    1. 投保(轉入)申請
    2. 退保(轉出)申請
    3. 停保申請
    4. 復保申請
    5. 續保申請
    6. 變更事項申請
    7. 簡易分期攤繳申請
    8. 健保IC卡更新

    具備文件:

    1. 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3個月內)
    2. 保險人身分證
    3. 印章(本人和委託人)
    4. 被保險人身分證
    5. 受保險人身分證
    6. 轉出證明單
  • 申請條件:設籍本鄉,年滿65歲以上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因身心受損以致日常功能需他人協助之居家老人。

    具備文件:

    1. 低收入戶證明或中低收入戶證明。
    2. 戶籍謄本(3個月內)。
    3. 申請書。
  • 申請條件:

    • 一、未接受機構收容安置、未聘僱看護(傭),未領有政府提供之其他照顧費用輔助者,但接受衛生單位之機構喘息服務補助者,不在此限。
    • 二、非中低收入戶老人及身心障礙者,因身心功能受損致日常生活功能需他人協助者。
    • 三、前款所稱身心功能受損致日常生活功能需他人協助之認定標準,應符合下列情況之一:
    1. 輕度失能:經巴氏量表〈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ADL〉評估為六十一至八十分者。
    2. 中重度失能:經巴氏量表〈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ADL〉評估為六十分以下者。
    3. 經公辦公營隻公立醫院、或經衛生署評鑑合格之區域以上之醫院、精神專科醫院為失智症,並戴明CDR(CIinica Dementia Rating)評估結果及分數者:
      (1)輕度失能:CDR達一分者。
      (2)中重度失能:CDR達二分以上者

    具備文件:

    1. 申請書。
    2.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 失智症患者應檢附經公辦公營之公立醫院、或經衛生署評鑑合格之區域級以上之醫院、精神專科醫院診斷為失智症並戴明CDR評估結果及分數為一分以上之證明文件。
  • 申請條件:

    1. 低收入戶老人。
    2. 921地震全倒?之獨居老人。
    3. 低收入戶重度以上之身心障礙者。
    4. 中低收入戶之獨居身心障礙者。

    具備文件:

    1. 申請條件:(1)之身分應具備低收入戶證明。
    2. 申請條件:(2)之身分應具備921地震房屋全倒。
    3. 申請條件:(3)之身分應具備低收入戶證明及身心障礙手冊。
    4. 申請條件:(4)之身分應具備中低收入戶證明及身心障礙手冊。
  • 申請條件:設籍本鄉,年滿65歲以上之老人,全戶家庭總收入平均在最低生活費標準2.5倍以下者。

    具備文件:

    一、自有住屋者:

    1. 身分證及全戶戶籍謄本(3個月內)。
    2. 已核定為中低收入戶老人生活津貼者請補附中低收入戶證明。
    3. 房屋所有權狀、房屋稅單或房屋稅籍證明、或水電繳費收據等任一種影本。
    4. 擬欲改善位置之照片(每處一張)。
    5. 設施設備改善所需經費隻工程、材料、工資估價單。請詳列名稱、單位〈坪數〉、單價、數量、金額等名細以利審核。

    二、租用房屋者:除依自有房屋規定外應在檢附房屋所有權人修繕同意書。

  • 申請條件:

    設籍本鄉,年滿65歲(原住民55歲至64歲),且近3年內每年居住超過183天之鄉民,未有下列各款情事者,均得請領敬老福利津貼:

    1. 經政府補助收容安置者。
    2. 領取軍人退休俸〈終身生活補助費〉、政務人員、公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退休〈職〉金或一次退休金。
    3. 領有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軍人保險退伍給付、勞工保險老人給付之總額。
    4. 已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或榮民就養給與者。
    5. 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在新台幣50萬元以上者。
    6. 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超過新台幣500萬元以上者。
    7. 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

    具備文件:

    1.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 指定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如:農銀、郵局、台銀、一銀、交銀、中信局、華銀、合庫、土銀、台企銀》。
    3. 申請原住民生活津貼應附戶籍謄本(3個月內)。
  • 申請條件:

    符合下列各款規定可申請發給中低收入戶老人生活津貼:

    1. 設籍本鄉,年滿65歲以上之老人者。
    2. 未經政府公費收容安置者。
    3. 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收入未超過內政部公不當年度最低生活費2.5倍者。
    4. 全家人口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合計未超過一定金額者。
    5. 全家人口所有土地房屋價值未超過650萬元。

    具備文件:

    1. 所有負扶養義務之子女及配偶之戶籍謄本(3個月內),另外出嫁女兒免附證明。
    2.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學生證影本、身心障礙手冊影本等………)。
    3. 本鄉農會存摺影本。
    4. 縣政府切結書一份。
  • 申請條件:

    1. 設籍本鄉15歲以上至65歲以下之婦女,其家庭總收入每月未超過當年度政府公佈最低生活費用標準2.5倍。
    2. 因家庭暴力性侵害或其他犯罪受害,而無力負擔訴訟費用者。

    具備文件:

    1. 全戶戶籍謄本(3個月內)、全戶財產、所得、稅籍清單。
    2. 律師費用收據正本及訴訟或判決書。
    3. 委任狀影本。
  • 申請條件:

    • 被照顧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設籍本鄉並有實際居住者。
      2. 領有中低收入戶老人生活津貼者。
      3. 為接受收容安置、未雇用看護(傭),並不得重複申請居家服務、中低收入戶老人重病住院看護補助及政府提供之其他看護補助者。
      4. 經指定醫療機構診斷患長期慢性病者,且評定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ADL)為重度以上,或患特定病症項目之一需家人照顧者。
    • 照顧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與被照顧者設籍於本鄉並實際居住且負責照顧者。
      2. 依中低收入戶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規定,應與被照顧者同為計算家庭總收入全家人口之成員。(出嫁之女兒或其配偶不在此限)
      3. 須年滿16歲,未滿65歲無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情事,且未進入就業市場獲致有報酬工作者。
      4. 照顧者以請領一位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為限,且不得同時擔任領有津貼之居家服務員。

    具備文件:

    1. 中低收入戶老人特別照顧津貼調查表。
    2. 照顧者與被照顧者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戶籍謄本影本。
    3. 經指定醫療機構出具之患長期慢性病之診斷書及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評估為重度以上之證明。 
  • 申請條件:

    設籍本鄉15歲以上至65歲以下之婦女,其家庭總收入每月未超過當年度政府公佈最低生活費用標準2.5倍,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 夫死亡或失蹤者。
    2. 因夫惡意遺棄或受夫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者。
    3. 單親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疾或為照顧子女〈6歲以下之兒童〉未能就業者。
    4. 夫處一年以上之徒刑且在執行中者。

    具備文件:

    1. 申請表。
    2. 全戶戶籍謄本(3個月內)、全戶財產、所得、稅籍清單。
    3. 調查表。
    4. 診斷證明書。
    5. 健保卡正、反面影本。
    6. 醫療費用收據正本。
    7. 郵局存簿影本。
  • 申請條件:

    一、 就托於經核准設立之公、私立或村里托兒所之列冊為有案低收入戶之兒童。

    二、就托於經核准設立私立托兒所之兒童,其母親符合下列情形之特殊境遇婦女:

    1. 夫死亡或失蹤者。
    2. 因夫惡意遺棄或受夫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者。
    3. 單親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疾或為照顧子女〈6歲以下之兒童〉未能就業者。
    4. 夫處一年以上之徒刑且在執行中者。

    三、前項所稱特殊境遇婦女係指15歲以上至65歲以下之婦女,其家庭總收入每月未超過當年度政府公佈最低生活費用標準2.5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另所稱單親係指獨立扶養18歲以下子女,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 離婚或夫死亡者。
    2. 未婚所生子女未經生父認領者。
    3. 夫失蹤經向警察機構報案滿六個月者。
    4. 夫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之判決確定,尚在執行中者。

    具備文件:

    1. 低收入戶:繳費收據或註冊證明、全戶戶籍謄本、低收入戶證明。
    2. 特殊境遇婦女:調查表、全戶財產、所得稅籍清單、【已申請特殊境遇婦女生活扶助獲得通過者只需附核准文件免附以上文件】、繳費收據或註冊證明、全戶戶籍謄本(3個月內)。
    3. 郵局存簿影本。
  • 申請條件:

    設籍本鄉之兒童、少年,其本人未獲得政府其他生活補助、津貼或為接受公費收容安置,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 父母(養父母)雙亡監護人無力撫育者。
    2. 父母(養父母)一方亡或失蹤達六個月以上,另一方無力撫育者。
    3. 父母(養父母)一方因傷病、服刑或服義務役,致家庭生活困難無力撫育者。
    4. 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少年有虐待、遺棄押賣或強迫從事不當職業或其他濫用親權行為,經縣政府委託親屬家庭收容者。
    5. 從事色情行為,經觀察輔導或輔導教育後由縣政府輔導就業或接受職業訓練者。
    6. 未經認領之非婚生子女,其父母無力撫育者。
    7. 經認領之非婚生子女,其生父無力撫育,且生母改嫁者。
    8. 由法院責付縣政府經輔導就學或接受職業訓練者。
    9. 經社會工作員專案評估有實際需要者。
      前項所稱無力撫育者係指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度公佈最低生活費1.5倍。

    具備文件:

    1. 申請表。
    2. 全戶戶籍謄本(3個月內)、全戶財產、所得、稅籍清單。
    3. 社會救助調查表。
    4.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5. 郵局存簿影本。
  • 申請條件:

    一、合於社會救助法規定未滿12歲之低收入戶兒童。
    二、弱勢兒童:

    1. 符合領取中低收入戶兒童生活扶助資格者。
    2. 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第九條規定未滿六歲之兒童。
    3. 兒童保護個案。
    4. 安置於立案之公、私立育幼機構及寄養家庭之兒童。
    5. 符合行政院衛生署公告罕見疾病兒童或領有全民健保重大傷病卡之兒童。
    6. 其他經縣政府社工員訪視評估有必要補助之兒童。

    具備文件:

    依申請補助項目內容檢具:

    1. 戶口名簿影本
    2. 就醫醫院出具之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及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應自行部分負擔費用證明。
    3. 就醫醫院出具診斷證明書、醫院主治醫師(護理人員或社工員)出具之需僱請看謢證明、看謢費用收據正本。
    4. 就醫醫院出具之診斷證明書、伙食費用收據正本。
    5. 水痘疫苗注射費用收據正本。
    6. 發展遲緩兒童評估費及療育訓練費收據正本。
  • 申請條件:

    凡發現18歲以下之兒童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請親洽、電話通報或書面檢舉,俾提供緊急救援、保護與其他相關服務:

    1. 兒童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
    2. 兒童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但未就醫者。
    3. 兒童少年遭遺棄、虐待、押賣,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者。
    4. 兒童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者。
    5. 因父母濫用親權致身心發展受阻之兒童少年。
  • 申請條件:

    設籍本鄉15歲以上至65歲以下之婦女,其家庭總收入每月未超過當年度政府公佈最低生活費用標準2.5倍,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 夫死亡或失蹤者。
    2. 因夫惡意遺棄或受夫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者。
    3. 因被強制性交、誘姦受孕之未婚婦女,懷胎3個月以上至分娩2個月內者。
    4. 單親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疾或為照顧子女(6歲以下之兒童)未能就業者。
    5. 夫處一年以上之徒刑且在執行中者。

    具備文件:

    1. 全戶戶籍謄本(3個月內)、全戶財產、所得、稅籍清單。
    2. 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如:死亡證明書、出生證明書、判決書影本、服刑證明書、診斷證明書…】。
    3. 郵局存簿影本。
  • 申請條件:

    1. 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者。
    2. 戶內人口遭受意外傷病無法工作、無收入者。
    3. 戶內人口患重大疾病經住院治療而無力負擔所需費用者。
    4. 負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失業、失蹤、入營服役、入獄服刑、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
    5. 家庭遭受重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者。
    6. 其他遭遇急難事故,經主管機關認定確需救助者。

    具備文件:

    1. 全?戶籍謄本(3個月內)、全?所得、稅籍清單。
    2. 發生急難有關證明文件,如:診斷書、醫療用收據 、 死亡證明書。
    3. 本鄉農會存摺影印本。
    4. 其他,如:低收入戶證明、殘障手冊影本、重大傷 病卡影本。
  • 申請條件:設籍本鄉,年滿65歲的低收入戶老人。

    具備文件:

    1. 低收入戶證明。
    2. 健康檢查證明。
    3. 戶籍謄本(3個月內)。
  • 申請條件:設籍本鄉,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具備文件:

    1. 申請項目3個月內之統一發票(收據)、免付估價單。
    2. 全?戶口名簿影本(申請人為本人免附)。
    3. 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
    4. 低收入戶者請附低收入戶證明。
    5. 診斷證明書。
    6. 輔具照片。
    7. 個人領據及切結書。
    8. 印章。
  • 申請條件:

    設籍本鄉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並符合補助規定者:

    1. 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公佈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2.5倍,並未獲取政府公費收容安置者。
    2. 全家人口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合計為超過一定數額者。
    3. 全家人口之土地房屋價值未超過650萬元者。

    具備文件:

    1. 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
    2. 全?人口戶籍謄本(3個月內)及申請人之父母戶籍謄本,如父母各一方死亡請附除戶謄本。
      ※申請人父母離異,需附離婚協議書及雙方戶籍謄本。
    3. 申請人之子女在學證明影本。
    4. 本鄉農會存摺影本和印章。
    5. 縣政府切結書一份。
  • 申請條件:

    1. 安置於已立案並與縣政府簽訂合約之日間托育或住宿教養社會福利機構、精神復健機構或護理之家、榮家者。
    2. 設籍本鄉,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具備文件:

    1. 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2. 全?戶籍謄本(3個月內)、所得、稅籍清單。
    3. 社會救助調查表。
    4. 低收入戶證明(非低收入戶免附)。
    5. 安置機構之空床證明。
  • 申請條件:因身心障礙手冊破損不堪使用或戶籍異動者。

    具備文件:

    一、身心障礙手冊破損:檢附

    1. 原身心障礙手冊。
    2. 戶口名簿或身分證影本
    3. 近3個月內一吋相片3張

    二、戶籍異動者:檢附

    • (一)外縣市遷入本鄉者:
    1. 原身心障礙手冊。
    2. 戶口名簿或身分證影本。
    3. 近3個月內一吋相片3張。
    • (二)本鄉轄區內地址異動:
    1. 原身心障礙手冊。
    2. 戶口名簿或身分證影本。
    3. 近3個月內一吋相片3張。 
  • 申請條件:

    設籍本鄉疑似身心障礙者保護法規定範圍者:

    1. 視覺障礙。
    2. 聽覺機能障礙。
    3. 平衡機能障礙。
    4. 聲音機能或語言機能障礙。
    5. 肢體障礙。
    6. 智能障礙。
    7.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含:心、肝、肺、腎及胃、膀胱、造血機能、吞嚥機能及永久人工肛門或人工肛門)者。
    8. 顏面傷殘。
    9. 植物人。
    10. 失智症。
    11. 自閉症。
    12. 慢性精神病患者。
    13. 多重障礙者。
    14. 頑性癲癇。
    15. 其他:(如先天缺陷、先天代謝、染色體異常)。

    具備文件:

    1. 身心障礙鑑定表。
    2. 戶口名簿或身分證影本。
    3. 三個月內一吋相片3張。
  • 申請條件:設籍本鄉,其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5倍以下者。

    1. 傷病醫療:
      列冊為低收入戶應自行負擔隻醫療費用全額補助,非列冊為低收入戶自付醫療費用3個月達 5萬元以上者補助百分之七十。
    2. 傷病看護:
      列冊為低收入戶每人每月補助1500元。非列冊為低收入戶每月自行負擔看護費用超過3萬元或最近3個月累計超過5萬元以上者,每人每月補助750元,每年最高9萬元。

    具備文件:

    1. 查定表、全?戶籍謄本(3個月內)。
    2. 全戶財產、稅籍清單(3個月內)或低收入戶證明。
    3. 醫院醫師、護理人員或社會工作員出具之須僱專人看護(日期、日數)證明文件及看護收據。
    4. 診斷證明書。
    5. 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開立之自付醫療費用收據正本。
    6. 本鄉農會存摺影印本。
  • 申請條件:設籍本鄉年滿65歲以上之低收入戶老人。

    具備文件:

    申請人應於治療前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1. 低收入戶證明。
    2. 戶籍謄本(3個月內)
    3. 經合格牙科醫療所開立之真斷證明書
    4. 醫院估算單
    5. 復健前照片

    經縣政府核准同意裝置後3個月內檢附同意函、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復健後照片、個人領據請領補助費;補助款經申請人同意,得檢附同意書,由縣政府逕撥各牙科醫療院所。

  • 申請條件:列冊為低收入戶者。

    具備文件:

    一、自有住屋者:

    1. 全戶戶口名簿影本。
    2. 房屋所有權狀、房屋稅單或房屋稅證明或水電繳費收據等任一影本。
    3. 硬體擬修繕照片。
    4. 硬體修繕(建)或改善經費估價單。
    5. 設備購置經費之經費估價單。
    6. 身心障礙者請檢附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7. 低收入戶證明。

    二、租賃住屋者:除依照自有房屋規定外,申請硬體改善者應再檢附房屋所有權人修繕(建)同意書。

  • 申請條件:

    1. 設籍本鄉4個月以上。
    2. 列冊為低收入戶者。

    具備文件:

    1. 全戶戶籍謄本(3個月內)。
    2. 低收入戶證明。
    3. 死亡證明書。
    4. 收據。
  • 申請條件:

    1. 家庭總收入分配全家人口平均每人每月低於當年度公佈最低生活費用。
    2. 全家人口之現金(含存款本金、利息)、有價證?及投資合計金額每人每年未超過55.000元。
    3. 全家人口之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合計金額未超過260萬元。

    具備文件:

    1. 申請人(本人)、父母及子女戶籍謄本(3個月內),父母歿者請附除戶謄本。
    2. 其他,如診斷書、身心障礙手冊影本、重大傷病卡影本。
    3. 本鄉農會或郵局存摺影印本。
  • 申請條件:

    1. 因遭遇風災、震災、火災、土石流、毒性化學物質等住屋毀損或傷亡、失蹤者。
    2. 死亡救助:因災致死或因災致重傷而死亡者。
    3. 失蹤救助:因災致行蹤不明者。
    4. 重傷救助:因災致重傷或未致重傷,必須緊急救護住院治療,自住院之日起15天內(住院期間)所發生醫療費用總額達重傷救助金金額等。
    5. 安遷救助:因災致住屋損毀達不堪居住程度者。
    6. 住戶淹水救助:住戶因水災淹水達50公分以上且有居住事實之現住戶,以一門牌為一戶計算,但建物分別獨立者依實際事實認定之。

    具備文件:

    1. 住屋毀損:全戶戶籍謄本(3個月內)、全戶所得、財產、稅籍清單、受災照片、印章、收款收據。
    2. 人員傷亡:全戶戶籍謄本(3個月內)、全戶所得、財產、稅籍清單、醫療診斷書、死亡證明書、 印章、收款收據等。
    3. 本鄉農會存摺影印本。
  • 申請條件:

    1. 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者。
    2. 戶內人口遭受意外傷害致生活陷於困境者。
    3. 負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罹患重病、失業、失蹤、入獄服刑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陷於困境者。
      申請急難救助,應於事件發生後二個月內申請,同一事由以年度內發給一次為原則。

    具備文件 :

    1. 全戶戶籍謄本(3個月內)、全戶財產、所得、稅籍清單。
    2. 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或死亡證明書。
    3. 本鄉農會存摺影印本。
    4. 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 申請條件:

    設籍本鄉,年滿65歲以上之老人並列?為中低收入戶,重病住院確有僱請看護專人照顧(經醫師證明)。

    具備文件:

    1. 申請書。
    2. 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3個月內)。
    3. 診斷證明書。
    4. 醫院主治醫生、護理人員、社工員出具住院期間需聘僱專人看護證明。
    5. 看護費用支出收據。
    6. 合於前項補助對象之資格證明。

道路養護隊

觀光產業所

  • 申請條件:

    具備文件:

    1. 申請書
    2. 負責人身份證影印本。
    3. 建築物使用執照(房屋所有權狀)。
    4. 土地登記簿騰本(2份)。
    5. 門牌整編證明文件影印本(2份)。
    6. 郵件匯票(至郵局買一張)行號每件2000元,抬頭寫南投縣政府(設立登記規費)。

    申請程序:資料填寫完寄至「南投縣政府建設工商管理課」。

土地農業課

  • 具備文件:

    1. 原始戶籍謄本3份。
    2. 除戶戶籍謄本3份。
    3. 全戶戶籍謄本(所有繼承人)3份。
    4. 印鑑證明書(所有繼承人)3份。
    5. 土地謄本(公所申請)。
    6. 地籍圖(公所申請)。
    7. 印鑑章(所有繼承人)。
  • 具備文件:

    1. 全戶戶籍謄本(贈與人、受贈人)1份。
    2. 印鑑證明書(贈與人)1份。
    3. 印鑑章(贈與人)印章(受贈人)。
    4. 贈與免稅證明書(至國稅局申請贈與稅)。
    5. 土地謄本(公所申請)。
    6. 地籍圖(公所申請)。
    7. 印鑑章(贈與人)印章(受贈人)。
  • 具備文件:

    1. 全戶戶籍謄本1份。
    2. 印鑑證明書1份。
    3. 印鑑章。
    4. 他項權利證明書或滅失理由書。
  • 具備文件:

    1. 全戶戶籍謄本1份。
    2. 印鑑證明1份。
    3. 土地謄本(公所申請)。
    4. 地籍圖(公所申請)。
    5. 印鑑章。
  • 具備文件:

    1. 全戶戶籍謄本1份。
    2. 印章。
    3. 土地謄本(公所申請)。
    4. 地籍圖(公所申請)。
    5. 四鄰證明(至公所領取)。
  • 具備文件:

    1. 他項權利證明書(如為他項權利需附)。
    2. 印鑑證明書(兩人以上需附)。
    3. 現行戶籍謄本(兩人以上需附)。
    4. 土地謄本(公所申請)。
    5. 地籍圖(公所申請)。
    6. 印鑑章。

    ♦如為平地人民承租,需附租賃契約書。

  • 具備文件:

    1. 他項權利證明書(如為他項權利需附)。
    2. 印鑑證明書(兩人以上需附)。
    3. 現行戶籍謄本(兩人以上需附)
    4. 土地謄本(公所申請)。
    5. 地籍圖(公所申請)。
    6. 印鑑章。

    ♦如為平地人民承租,需附租賃契約書。

  • 具備文件:

    1. 原始戶籍謄本。
    2. 除戶戶籍謄本。
    3. 全戶戶籍謄本(所有繼承人)。
    4. 印鑑證明書(所有繼承人)。
    5. 遺產免稅證明書(至埔里國稅局申請遺產稅)。
    6. 印鑑章(所有繼承人)。
    7. 土地謄本(公所申請)。
    8. 地籍圖(公所申請)。
  • 具備文件:

    1. 全戶戶籍謄本1份。
    2. 印章。
  • 具備文件:

    1. 委託書(非本人申請)。
    2. 原始戶籍謄本。
    3. 除戶戶籍謄本。
    4. 全戶戶籍謄本(所有繼承人)。
    5. 印鑑證明書(所有繼承人)。
    6. 印鑑章(所有繼承人)。
  • 具備文件:

    1. 委託書(非本人申請)。
    2. 全戶戶籍謄本1份。
    3. 印章。
    4. 土地謄本(公所申請)。
    5. 地籍圖(公所申請)。
  • 具備文件:

    1. 全戶戶籍謄本一份。
    2. 土地謄本(公所申請)。
    3. 地籍圖(公所申請)。
  • 具備文件:

    1. 印鑑章。
    2. 全戶戶籍謄本1份。
    3. 土地謄本(可至本所土地農業課或埔里地政事務所申請)。
    4. 地籍圖(可至本所土地農業課或埔里地政事務所申請)。
  • 具備文件:

    1. 委託書(非本人申請)。
    2. 全戶戶籍謄本(贈與人與受贈人全戶各1份)。
    3. 印鑑證明書1份(贈與人)。
    4. 印鑑章(贈與人)、印章(受贈人)。
    5. 土地謄本(公所申請)。
    6. 地籍圖(公所申請)。
  • 具備文件:

    1. 印章。
    2. 租賃契約書。
    3. 土地謄本(公所申請)。
    4. 地籍圖(公所申請)。
  • 具備文件:

    1. 全戶戶籍謄本1份。
    2. 印鑑證明書1份。
    3. 他項權利正本。
    4. 土地謄本(公所申請)。
    5. 地籍圖(公所申請)。
    6. 印鑑章。

    ♦林業用地、農業用地需分開申請。

  • 具備文件:

    1. 全戶戶籍謄本3份(贈與人)。
    2. 印鑑證明書(贈與人)3份。
    3. 印鑑章(贈與人)印章(受贈人)。
    4. 土地謄本(公所申請)。
    5. 地籍圖(公所申請)。
    6. 租賃契約書。

人事室

清潔隊

圖書館

主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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