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政府函轉法務部通告釐清修正公職人員進用之機要人員相關迴避事項,共計6項: (一)「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3條第1項第5款「經公職人員進用之機要人員」之「公職人員」,係指該進用機關之首長。 (二)機要人員之平時考核、年終考績、獎懲、陞遷、調任、當選模範公務人員等人事措施,毋庸自行迴避。 (三)公職人員對於其所進用之簡任機要人員,依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規定,比照主管職務核予簡任非主管人員職務加給,毋庸自行避。 (五)機要人員之請假、公差、兼職(課),公職人員無庸自行迴避。 (六)機關首長涉及機要人員之財產上或非財產上利益,需自行迴避時,該職務代理人應蓋自身之職名章。歡迎參閱並請依規定辦理相關業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