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函釋

法務部函頒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第2款及第3款所稱「依法令規定」之定義。

爰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但有該項7款事由者,不在此限,其中第2款規定:「依法令規定經由公平競爭方式,以公告程序辦理之採購、標售、標租或招標設定用益物權。」第3款規定:「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或對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依法令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或禁止其補助反不利於公共利益且經補助法令主管機關核定同意之補助。」經法務部定義條文中所稱「依法令規定」係指「依該行政法人、公營事業、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已於設置法規、設立或捐助章程所明定;或另訂有關於補助或交易之規定,該規定並經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或備查者」。

:::
回最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