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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但書第3款「對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依法令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解釋為何?

一、依據法務部108年11月14日法廉字第10800074540號函。

二、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施行細則第25條第2項規定:「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但書第三款所稱依法令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指以電信網路或其他足以使公眾得知之方式,使符合資格之不特定對象得以提出申請之補助。」本項例外允許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行為要件,除須有補助法令依據外,並須於辦理補助前將相關資訊充分公開,亦即機關團體於開始受理補助案申請前,個案應將補助之項目、申請期間、資格條件、審查方式、個別受補助者之補助金額上限、全案預算金額概估等,以電信網路或其他足以使公眾得知之方式公開,以符合本法第14條第1項但書第3款「公平公開方式」之要求。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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