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函釋

各機關辦理補助適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補充說明,請承辦補助業務同仁詳閱。

一、依據南投縣政府109年02月12日府政申字第1090036346號函轉監察院108年9月11日院台申貳字第 1081832688號函辦理。

二、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第3款規定略以:「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 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但禁止其補助反不利於公共利益且經補助法令主管機關核定同意之補助,不在此限」。同法施行細則第25條第3項復規定:「補助法令主管機關依本法第14條第1項但書第3款規定核定同意補助時,應即副知監察院。」是以,倘各機關遇案援用旨揭條款核定補助且為該法令主管機關者,應即副知監察院。

:::
回最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