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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爰「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6條及第14條,前於108年5月22日修正公布,業經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及監察院定自同年8月1日施行,本次修正重點係於第6條增訂申報義務人如為公職之選舉候選人,其申報機關(構)應於收受申報十日內,由各級選舉委員會上網公告作業。
二、詳細法規內容,請參閱附件。
下載檔案:
附件1-法務部函1080806法廉字第10800052890號.pdf
附件2-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_修法(1030110與1080503對照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