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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4條第3項「其他相類似之人事措施」釋示。

一、依據法務部108年8月20日法授廉利字第10805006280號函釋。

二、「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以下簡稱「本法」)第4條第3項規定:「非財產上利益,指有利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在第二條第一項所列之機關(構)團體、學校、法人、事業機構、部隊(以下簡稱機關團體)之任用、聘任、聘用、約僱、臨時人員之進用、勞動派遣、陞遷、調動、考績及其他相類似之人事措施」,除列舉上開人事措施外,另以「其他相類似之人事措施」作概括式規定,機關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應依政府採購法令規定公正執行採購評選職務,亦屬該項之範疇,機關公職人員於涉及其本法第3條之關係人獲聘為機關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過程中,應自行迴避,亦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關係人獲聘為機關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之利益,始符本法第6條及第12條規定。

三、惟機關幕僚長縱屬機要人員進用,其因執行機關職務,而由機關首長核定為機關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應屬因職務關係所衍生之非財產上利益,機關首長尚無自行迴避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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