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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有關補助及交易行為之相關規定

一、依據監察院109年1月21日院台申貳字第1091830111號函辦理。

二、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利衝法)新制已自107年12月13日修正施行,新法第14條重點為「原則禁止、例外允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進行補助及交易行為,且符合例外允許規定者,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須依法在申請補助文件或投標文件中據實表明身分關係,並由機關團體主動公開,以接受各界查詢檢視」,落實陽光法令之精神。

三、近來監察院接獲多起違反上揭利衝法之禁止規定,遭依該法第18條裁罰,為使公職人員及其關係人對利衝法之補助或交易規範有更明確認知,檢送「1分鐘看懂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附件1)、「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機關團體為補助或交易規範小叮嚀」(附件2),提供本所同仁及規範相關人等,以避免渠等因未諳法令而觸法。

下載檔案:

附件1-1分鐘看懂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pdf

附件2-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機關團體為補助或交易規範小叮嚀.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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