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身份證或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申請人戶籍謄本(須可證明與亡者關係)、亡者除戶謄本、死亡證明書、低收入戶證明、中低收入戶證明或其他具減免理由之證明。
說明:如由它地移至本鄉公墓,應另附它地機關所核發之起掘證明書或火化證明書、遷葬證明書資料。
線上申請→至本所民政課確認簽字申請書→行政課繳納費用→繳費收據送回民政課→審核→核發許可證。
一、埋葬-亡者生前設籍或住所於本鄉
(一) 土葬收費新台幣二千元整。
(二) 單棺收費新臺幣二千元整。
(三) 兩棺以上合葬者每增加一棺,加收新臺幣一千元整。
(四) 實施樹葬或其他本所規劃開放之多元環保葬新臺幣一千元整。
二、埋葬-亡者生前設籍於它鄉(鎮、市)亡者
(一) 為其申請使用墓基依前四款收費標準加收五倍規費。
三、納骨灰(骸)設施
(一) 骨灰:新臺幣伍仟元。
(二) 骨骸:新臺幣伍仟元。
(三) 前二款所規定使用規費係以亡者生前設籍或住所於本鄉為原則,他鄉(鎮、市)亡者,申請人為其申請使用,收費增加五倍。
註:
1.低收入戶戶內共同生活之人口免收各項費用。
2.亡者生前設籍或住所於本鄉,生前本身具有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身分,使用費減半。
服務專線:049-2802534 分機 308 民政課邱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