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 依據農業部115年4月14日農授金字第1157466284B號函辦理。 |
| 二、 | 檢送農業部115年4月14日農授金字第1157466284A號公告影本如附,其中附件1「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請貴所使用該表格(115年3月30日修正版)。 |
| 三、 | 為使受災農漁民在規定期限內申請低利貸款,請加強宣導相關申貸程序及期限規定,受災農漁民應於農業部公告之翌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貴所申請核發「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並於該證明書核發之翌日起30個工作日內,檢具該證明書及「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申請暨計畫書」,向當地農漁會信用部提出申請。 |
| 四、 | 另旨揭公告地區農民組織及農企業如有受災,可依「農民組織及農企業天然災害復耕復建貸款要點」規定,於受災證明書核發之翌日起30個工作日內,檢具相關文件向當地信用部申貸復耕、復建、復養所需資金。 |
下載檔案:
農業部業於115年4月14日公告本縣為辦理非屬森林副產物之竹筍(孟宗竹)115年1-2月乾旱(遲發性)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地區案-縣府.pdf
農業部業於115年4月14日公告本縣為辦理非屬森林副產物之竹筍(孟宗竹)115年1-2月乾旱(遲發性)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地區案-農業部.pdf
農業部業於115年4月14日公告本縣為辦理非屬森林副產物之竹筍(孟宗竹)115年1-2月乾旱(遲發性)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地區案-公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