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 依據原住民族委員會114年11月24日原民社字第1140052353 號函辦理。 |
| 二、 | 本計畫服務對象為年滿55歲(申請日期為準)以上原住民,資格限制如下: |
| (一) | 經醫師評估缺牙需裝置假牙,且非衛生福利部「中低收入老人補助裝置假牙實施計畫」服務對象資格者。 |
| (二) | 未申請其他政府機關所辦假牙計畫補助者。 |
| (三) | 服務對象獲本計畫補助,5年內(含本年度)最高補助金額不得逾新臺幣4萬元整(假牙維修不在此限)。 |
| (四) | 服務對象同一顎或同一牙位已取得相同補助項目者,須於滿5年以上,經評估有重新裝置必要,始得重新提出申請。但假牙維修費不在此限。 |
| 三、 | 本縣年滿55歲以上原住民申請假牙補助,請逕至配合旨揭計畫南投縣健保特約牙科醫院及診所(如名冊)檢查口腔及診治,由該牙科院(所)協助申請作業,依本案補助基準(如附件),製作假牙費用若超過本計畫各類補助態樣最高補助金額,得由民眾自行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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