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第6款規定及本府113年11月11日府社助字第1130266305號公告(附件1)辦理。 |
二、 | 按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第6款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六、有利於當事人權益。」,爰此,符合投保資格之家戶將由本府逕行提供名冊予保險單位,僅用於加保旨揭微型保險,以保障民眾權益。 |
三、 | 倘有民眾無意願加保或有其他疑義者,請貴公所協助提供「自願放棄投保微型保險切結書」(附件2),並函報本府轉請保險單位辦理退保作業,若無疑義則視為同意納保。 |
四、 | 另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發布之「保險業辦理微型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針對微型保險投保金額亦有上限限制,臚列如下,倘個別被保險人累計保險金額已超出上限,則不予納保: |
(一) | 累計投保「微型人壽保險」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50萬元。 |
(二) | 累計投保「微型傷害保險」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50萬元。 |
(三) | 累計投保「微型傷害醫療保險」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3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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