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訊息
【轉知】原住民族委員會-「115年度公益彩券回饋金運用計畫」
發布日期:114.04.28
一、 |
依據財政部公益彩券回饋金運用及管理作業要點辦理。 |
三、 |
計畫申請用途:辦理促進原住民族就業及增進原住民族福利服務事項。 |
(三) |
都市地區鄉(鎮、市、區)公所,區域內原住民族人口數達500人以上 |
1、 |
各級立案之原住民族機構、法人或團體(不含政治團體)(需提出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證明書)。 |
2、 |
非原住民族團體者,須為非營利事業組織,組織設立目的為社會福利服務、就業促進或職業訓練等事項(不含政治團體)。 |
五、 |
計畫申請額度(每1單位至多申請1件計畫為限): |
(一) |
地方性第一級計畫:開放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申請,額度為新臺幣300萬元以下。 |
1、 |
開放鄉(鎮、市、區)公所申請,額度為新臺幣150萬元以下。 |
2、 |
開放民間團體申請,額度為新臺幣100萬元以下。 |
(一) |
地方性計畫自本計畫核定日起至30個日曆天內(即114年5月16日) 至本會線上系統提出申請。 |
(二) |
各地方政府於本計畫核定並於本會網站登載日起至50個日曆天內(即114年6月5日)辦竣轄內地方性第二級計畫初審作業,系統匯出申請計畫之初審結果彙整表(含地方性第一級計畫)函送本會,未經所屬地方政府初審通過者,不予受理。 |
(三) |
倘計畫由全國性團體提出或實施範圍跨2個以上直轄市、縣(市)行政區者,則由單位設立地行政區之地方政府受理並辦理初審。 |
(四) |
民間團體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利衝法)所稱之公職人員或關係人者,申請本計畫補助時,應依利衝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並請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詳運用計畫之附件2-1、2-1)及上傳系統;如未揭露者,依利衝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處罰。 |
下載檔案:
原住民族委員會 函.pdf.pdf
原住民族委員會115年度公益彩券回饋金運用計畫.odt.odt
原住民族委員會115 年度公益彩券回饋金運用計畫.pdf.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