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原住民族委員會112年10月20日原民社字第1120050733號函辦理。 |
二、 | 本計畫服務對象為年滿55歲(申請日期為準)以上原住民,資格限制如下: |
(一) | 經醫師評估缺牙需裝置假牙,且非衛生福利部「中低收入老人補助裝置假牙實施計畫」服務對象資格者。 |
(二) | 未申請其他政府機關所辦假牙計畫補助者。 |
(三) | 服務對象113年度同一顎已取得相同補助項目者及他政府機關所辦假牙計畫之補助者,不得提出申請。 |
三、 | 本縣年滿55歲以上原住民申請假牙補助,建請逕至配合旨揭計畫南投縣健保特約牙科醫院及診所(如名冊)檢查口腔及診治,由該牙科院(所)協助申請作業。 |
四、 | 本案依補助基準,製作假牙費用若超過本計畫各類補助態樣最高補助金額,得由民眾自行負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