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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哲瑋 2011/4/27
幼獅停車場攤位一事
日前有書面陳情過攤位一事,但至今未有答覆且還是搞不懂公所處理的態度!既然停車場地屬公有地,且就說停車位不夠要收回攤位,為什麼只收我的攤位?只因為公所無憑無據說我是買賣,我也是經申請變更使用人,有繳清潔管理費的,收據上都有我的名字!停車場攤位要從新管理,攤販的資格是需要什麼條件?都沒說清楚,都沒有公告,就仍照當初名冊作依據,這其中是否與所謂新的管理方法有矛盾之處?之前公所內部開會所謂的管理委員並非是所有攤販選出!他們只是陳情代表而已,且開會還可以請老婆代理(詹德謹)!那馬英九也可以請周美青來處理國事了! 攤位的問題很多!明明是一家人,公所就給他兩三個攤位,且還可以兩間打通,後面加蓋,擴建!公所如此厚此薄彼,一樣繳清潔費,我個人就要限期搬離,但別人到如今卻樂不可支安穩做生意,他們住在埔里,我是真正住在仁愛鄉內,且還有小孩在鄉內就讀,公所不關心該照顧的人,只獨厚這些幽靈人口!公所是不是明顯有圖利他人之嫌? 原本想去縣府或監察院陳情的,但是無意看到公所也有民意信箱就試試看,公所是不是能重新看待此事且對我有個交代,處理方式要公平客觀,攤位分配一事如要租金(管理費)那為什麼我不能租?如不要租金,要分配給弱勢低收入戶或原住民,我若不符合資格,我無話可說~但若要分配給之前先登記先贏的人,我會覺得程序有可議之處!且公所的公權力我個人很尊重!公所叫我搬離我就搬離!但別人該拆的不拆,竊佔公有地的人能繼續經營,公所一點都不追究,還讓這些人當管理委員,我乖乖聽話的人就要離開!公理何在?
公所回覆
親愛的葉哲瑋先生您好: 有關台端陳述本所就幼獅臨時攤販整頓案有欠公平乙案,本所答覆如下: 一、幼獅停車場攤位座落之土地為行政院交通部公路總局撥用予本所規劃作為興建幼獅立體停車場之用,而本所為顧及鄉名生計,在興建該停車場前,將該土地供鄉民經營臨時攤販,但在本所需使用該土地時,必須無條件搬離。然因多年未妥善管理,出現違規及不符合當初安置幼獅臨時攤販規定事項之情形。本所為整頓攤販並順利其運作,特於100年3月25日招開清境地區幼獅臨時安置攤販協調會,請相關人員到場,由本所說明整頓處理之原則,並成立【清境地區幼獅臨時安置攤販管理委員會】,就幼獅臨時攤位登記人進行資格審查。資格審查係以原有名單來審議,經查台端為5號攤位營業人,惟查原名單5號攤位登記人為周裕珍,因台端並未在原名單內,故未將台端列入進駐名單內。 二、本所在資格審查後,對於未能進駐之攤販均以公文告知,請其搬離,空出攤位,感謝台端配合,在本所訂定之期限內搬離5號攤位,而本所對於其他未依規定搬離及拆除增建部分之違法攤位,已發函要求其限期搬遷及恢復原狀在案,且本所必會依規處置。 三、經查台端雖非原有攤販名單,惟在本所通知限期搬離後,台端確實配合依限搬遷,本所實為肯定台端配合,往後該臨時攤販若有空位,必優先將台端列為遴選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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