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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祥村民 | 2010/12/8 | ||
部落會議議的位階與權限 | |||
根據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訂定之《原住民族部落會議實施要點》,部落會議設立的目的,是「營建原住民族部落自主協商及發展機制」;「部落會議」可以決定的事項有 (一)部落公約。(二) 部落各類發展事業計畫。(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及其他法規須經民族同意或徵詢原住民族意願的事項。(四)其他與部落公共事務相關事項。部落會議議決部落公約、部落各類發展事業計畫或其他與部落公共事務相關事項,對部落居民及團體發生效力;合法立案之團體請求原民會捐助之各類發展事業計畫,經部落會議議決通過者,優先捐助。 就上述請教仁愛公所下列問題說明回覆好嗎? 1、部落會議成立、會議主席是要如何產生? 2、各委員、理事的標準到底在那裡? 3、目前仁愛鄉已完成成立原住民部落會議的(村落)共有多少? 4、對於各部落會議議程所提出的意見、議決(審議)通過的事項….等等,在政府協助下優先捐助或補助經費完成執行的方案共多少件? 5、鄉內落會議議決通過後的公共事務相關決策事項,送到鄉貴公所備查的案件知多少? 6、「部落會議」的權限和位階,以及會議的決策是否會凌駕會縣政府、鄉公所? 7、既然原民會那摩重視「部落會議」的推動、部落會議主席的產生,貴公所是否乾脆就廢止停辦村長、村幹事業務工作會報以及村(里)民大會的建言,而改由部落會議、部落會議(主席)的意見為意見來扮演取代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