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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間人 2010/11/2
評論與誤解
對於以下文章…本鄉民政課課長之評論與誤解: 貴所應先教育內部主管利益迴避及利益衝突之相關法規素養. 無風不起浪,再多的解釋本是枉然.. 雖已滅火,但........該檢討的還是要檢討. 貴所選立任何一個職員為主管... 相信有一定的.......智慧/EQ/才能/經驗 公務人員之任用,應本專才、專業、適才、適所之旨,初任與升調並重,為人與事之適切配合(公務人員任用法2條)。 公務人員:依法行政是基本,法學素養也是基本, 茲以下與貴所的人事主任,民政課課長參考: 1. 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或任用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長官。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任用。 應迴避人員,在各該長官接任以前任用者,不受前項之限制。(公務人員任用法26條) 2. 本法所稱利益衝突,指公職人員執行職務時,得因其作為或不作為,直接 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係人獲取利益者。(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5條) 2. 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者,應即自行迴避。(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6條) 3. 公職人員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7條)。 我們一起加油………...
公所回覆
親愛的訪客您好: 台端所指乙案經相關課室回覆如下: 民政課:感謝 台端之指教,本所荷感實惠肇支「講清楚、說明白」之溝通方式及技巧,乃為我等同仁休息之重要課題。 人事室:公務機關人員之進用,均依法辦理無庸置疑。~謝謝您的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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