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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留言
*為必填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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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 P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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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6/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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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仁愛鄉各村的族群獨立自治的法條或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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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題?
2.請問在同一個村但是不是同一族群,對於語言及觀念上的不同,常常造成公家資源分配不均或整合活動不全發生,因此本人想知道對於\\\"在一個村中不同部落及不同族群的條件之下\\\",其部落是否可以成為獨立一個村? |
親愛的訪客Tu Pu 您好
有關台端所詢「在一個村中不同部落及不同族群的條件之下,其部落是否可以成為獨立一個村」乙節,係社村之編組及調整事項;
一、法定主管機關:
地方制度法第七條第二項:「村(里)、鄰之編組及調整辦法,由直轄市、縣(市)另定之。」
二、法定程序:
查依「南投縣村里編組及調整自治條例」第二條略以:村(里)之編組調整由鄉(鎮、市)公所擬定計畫,經鄉(鎮、市)民代表會通過後,報南投縣政府核定之。
三、村(里)之編組
同條例之第四條,村(里)之編組如下:
(一)交通方便、人口集中地區,戶數為九百戶至一千八百戶。
(二)交通方便、人口分散地區,戶數為四百戶至一千八百戶。
(三)原已設置之村(里)不符前項各款之原則者,得辦理調整。
四、村之調整編組
同條例之第五條,村(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調整編組:
(一)界線有爭議者
(二)區域參差交錯或地形狹長,推行自治業務不便者
(三)地方經濟及戶口情形與區域面積不相配合者
(四)區域與天然形式牴觸過甚,交通困難者
(五)村(里)內戶數稀少或過多,有必要調整者
(六)其他特殊情形者
五、同條例第8-1條:「村(里)、鄰之編組,因面積遼闊、住戶分散,依第四條、第七條之規定編組確有困難者,得檢具圖說,報本府核准後,專案處理之。」
綜上,提述村之編組及調整之相關法制規定,惟尚查無如旨詢因不同部落及不同族群之條件下而作編組及調整之明確規定,此項考量得在研擬分村計畫時最為重要之參據為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