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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文傑 2009/11/19
大同村休憩設施增設夜間照明建議案
主旨:由於本鄉未置設提供民眾夜間休憩等場所(例如:鄰近鄉鎮之綜合球場、夜間游泳池、溜冰場等場所),建請公所於仁愛國小操場增設高瓦數夜間照明設施,提供鄉民夜間休憩活動場所。 說明: 1.請公所與仁愛國小協調夜間照明架設事宜。 2.照明設施電費希望由公所出資,確保夜間照明自主性,並設置定時開關,僅供夜間六時~九時照明即可。 3.建議照明設施架設處:台電(農校高分#3之低2)電桿、國小之活動中心屋頂層、司令台等處。 4.請問貴所一般掛公文進公所處理的時程為何,幾個工作天內須回文給發文者並告知決策情形?
公所回覆
親愛的顏文傑先生您好: 有關台端所指大同村休憩設施增設夜間照明建議一案, 有關說明第1項之回覆如下: 回應單位-民政課 1. 本課與仁愛國小協調夜間照明架設事宜,該校表示,基於夜間下班期間,無人員可支援夜間照明設備之管理暨維護,為避免遭人為破壞,建議不宜架設。 2. 為提供鄉民夜間休憩場所,本課正積極計畫興建本鄉鄉民活動中心,以提供鄉民夜間之休憩。 有關說明第2、3項之回覆如下: 回應單位-道路養護隊 1.本隊預算科目9.1.6.1預算來源為台電公司電協會補助款,其預算支出以路燈電 電費為主,旨揭與之不似相符。 2.本隊購置之路燈照明設備以路燈裝護器材為主,無法提供是項照明材料。 有關說明第4項之回覆如下: 回應單位-研考室 台端98年11月3日(98)字第981103號函文為一般公文,普通件,處理時限為6日內,依規定應於收文後6日內處理並函覆處理情形。本案建請台端爾後透過村辦公處函文,若以私人身份建議請勿掛上”村”之名義,以免收文小姐於分發文時發錯處理單位致延誤回覆及處理時間。目前本案已由民政課自治業務柯富霖小姐處理中,於與仁愛國小協調後,即將函覆台端知悉。感謝您透過網站留言,我們的疏失會加強改進。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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