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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紹齊 2022/5/31 上午 03:53:10
依法申請無償取得原住民保留地,程序無理延宕。
一、申請人江忠信(簡稱江員)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7條第一項第三款,申請眉溪段358-16地號無償取的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乙案。因經過些許特殊事實,(已陳述於陳情書,貴所於109年8月31日已收件,故略。)將99年6月3日本為358地號分割完竣為358、358-7、358-8地號三地,由杜雪琴、羅清勝、江忠信3名設定耕作權登記期間,遇水土保持局南投分局將實施工程,故於99年11月25日進行協調會,當時鄉長張子孝承諾,耕作人「有條件的同意」,於該工程完成後,仁愛鄉公所(簡稱公所)將依法合併實測可耕作範圍,再重新分割配給耕作人上述等3名,100年4月29日工程完工,106年7月28日公所完成實測可耕作範圍,依法分配於該3名耕作人杜雪琴(現為358-14)、羅清勝(358-15)、江忠信(358-16)。 二、後續分配程序未將申請乙案同時公告進行,而是將分割後循每筆地號次序公告,直至地號358-16公告期間(358-14、358-15地號已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則遇詹百合(簡稱詹員)提出異議,使得同案358-16地號之無償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申請延宕多年。 三、詹員異議期間經申請人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6條第一項第一款,申請人主動請求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審查(非由公所積極、主動,怠於作為),審查後決議排除詹員之異議。公所則未接續法定程序送申請案至縣府核定,而是返回公告程序。詹員再不斷異議,江員再不斷提出淵源事證,證實符合法定要件並調處,使得申請程序重覆進行,浪費行政資源及接續程序公所土農課常以承辦人更替或身為臨時工作人員之事由,怠於作為實屬損害申請人權利。 四、申請人質疑公所是否為圖利詹員之嫌?及詹員提出之異議是否符合法規命令?經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決議排除之詹員,依據何法規命令不斷提出異議?而本屬同案之前兩筆358-14、358-15地號公告期間為何不提出?、358-16地號之無償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之申請應本屬同案,相同事件不同處理(結果),是否有違憲法第七條平等權,圖利358-14、358-15地號之申請人?
公所回覆
親愛的江紹齊訪客您好:本案申請人詹百合於111年4月13日現場會勘後,依指示需於10日內,再提出有力新事證。詹員確實再於10日內再向本所提出新申請書,對其中有關眉溪段358-16地號土地佐證照片及文件資料,本所仍需與縣府交流意見,亦需再審慎檢視各項文件資料,非常謝謝你的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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