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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育珉 2022/5/26 上午 09:56:09
公所行政處理疏失
申訴人:墜文治 代理人:林育珉 地址:新北市中和區忠孝街2巷14弄32號6樓 聯絡電話:0932128728 受文者: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主旨:為檢舉南投縣仁愛鄉公所涉嫌圖利事。 說明:墜文治女士代理人之女-林育珉要申請身障補助才發現承租地被吳先生登記所有。墜女士沒有簽放棄承租權林塗先生於民國76年合法承租松崗378-1地段.105年8月23日往生之後由墜文治女士(林塗之妻)繼續承租作業.106年松崗378-2地號吳先生無理開發378-1土地。墜女士到公所申訴請公所協助且鄉公所承辦員也請調解委員一起處理。原本約定到公所調解結果對方多次爽約。墜女士女兒也於106年請埔里地政和仁愛公所協助土地號界線,因為土地陡峭所以埔里公所沒有進一步處理。直至110年2月墜女士被車撞,要申請身障補助才發現承租地被吳先生登記.墜女士沒有簽放棄承租權,為何會變成對方登記,懇請委員們查辦。
公所回覆
親愛的林育珉訪客您好:對於林小姐(墜文治之女)申訴有關本鄉松崗段378-1地號原住民保留地地上權設定登記處理情形未盡妥善,甚感抱歉! 案地於民國107年4月25日由吳君申請農育權設定登記,係爭土地於106年5月17日至現地會勘,現況為竹林,經吳君現地(指界)松崗段378-1地號為吳君自行經營使用並提供土地使用證明書(四鄰證明人),本所後經發現該筆土地部分另有承租人林塗君承租面積3000平方公尺,租期自91.12.20至97.12.18止,林君於103年12月2日申請續租,地上物為幾十株櫻花及雜草尚未符合加強造林之目的;又查該地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水土保持局列管之超限利用地,應先全面造林、解除列管後再重新申請續租,本所於104年2月12日仁鄉土農字第1040002099號函本案經本鄉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103年12月份審查駁回在案(南投縣政府104年1月19日府授原產字第1040013037號函同意備查),為釐清雙方之使用範圍,本所於104年7月31日、108年11月26日、12月27日召開協調會,調處結果:雙方同意依實際使用(面積3000平方公尺)位置分割,雙方承諾將應備文件送至本所辦理分割事宜,吳君未依調處結果續處,本所一時不察將本筆土地設定農育權全部於吳君,本所於111年1月14日仁鄉土農字第1110000391號函為撤銷本所於107年4月9日仁鄉土字第1070008493號函囑託埔里地政事務所辦理本鄉松崗段378-1地號農育權設定登記之行政處分,請吳君於文到30日內陳述意見,迄今吳君未陳述意見,本所為釐清各使用之範圍已逕送登記機關申辦土地複丈登記事宜,埔里地政事務所於111年5月18日上午9時30分至現地測量,雙方均無到場,致無法確認雙方使用範圍,爰辦理展延,本案嗣埔里地政事務所再次通知測量日期,擬再通知雙方到場指界釐清使用範圍後,後續將積極辦理他項權利塗銷事宜,造成林小姐困擾,上祈見諒!謝謝您的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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