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1規定略以,臺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違反前項規定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除經有關機關認有特殊考量必要外,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及其在臺灣地區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擔任軍職、公職及其他以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所衍生相關權利,並由戶政機關註銷其臺灣地區之戶籍登記;但其因臺灣地區人民身分所負之責任及義務,不因而喪失或免除。本條例修正施行前,臺灣地區人民已在大陸地區設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其在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註銷大陸地區戶籍或放棄領用大陸地區護照並向內政部提出相關證明者,不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
二、機關內現職軍公教填覆具結「擬任人員未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領用中國大陸護照、身分證、定居證或居住證具結書」之對象,應包含各機關(構)、學校現職約僱人員、約用人員及技工、工友、駕駛、駐衛警,及政府所屬之法人、團體、公營事業機構等相關人員。
下載檔案:
1140224府人任字第1140046544號-擬任人員未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領用中國大陸護照、身分證、定居證或居住證具結書.pdf
1140304府人企字第1140047294號擬任人員未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領用中國大陸護照、身分證、定居證或居住證具結書.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