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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宣導

【公告】行政院修正中央公教人員急難貸款實施要點

一、依據行政院113年9月4日院授人給字第1134001771修正「中央公教人員急難貸款實施要點」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轉知同仁知悉相關法令修正如下:

四、申貸條件:
(一)傷病醫護貸款:公教員工本人、配偶或公教員工本人、配偶之直系血親因傷病住院醫療(含各年齡層各類傷病住院),或無住院事實,惟因疾病須長期治療(含不孕症治療或門診手術),經醫院出具住院證明或診斷證明,並檢附自付醫療、照護費用證明者。
(二)喪葬貸款:公教員工之直系血親、配偶或配偶之直系血親死亡,經附繳死亡證明者。
(三)災害貸款:公教員工居所因遭遇水災、火災、風災、地震等災害而致房屋或屋內物品毀損必須重建(修)或購置,經居所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或消防機關勘查出具證明者;屋內物品毀損必須購置者,並須出具購置費用證明。
(四)育嬰貸款:公教員工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經檢附親屬關係證明文件(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等)者。
(五)產後護理貸款:公教員工或其配偶產後坐月子休養,經醫院出具新生兒出生證明文件,並檢附照護費用(護理機構、坐月子中心、到宅坐月子、月嫂服務或月子餐宅配費用等)證明者。
(六)長期照護貸款:
1、公教員工之配偶、本人及配偶之直系血親,有長期照顧服務法所定身心失能情形,持續已達或預期達六個月以上,經醫院出具診斷證明及照護費用證明者。
2、公教員工之配偶、本人及配偶之直系血親未符前目情形,惟年齡六十五歲以上,日常生活須被照顧,經檢附照護費用(看護費用、日照中心、生活耗材及輔具費用等)相關證明者。
前項申請傷病醫護貸款自付醫療、照護費用在新臺幣三萬元以上者,得申貸該項貸款最高限額;自付醫療、照護費用未達新臺幣三萬元者,最高得申貸新臺幣三十萬元。第一項第三款災害貸款之屋內物品毀損必須購置者,購置費用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者始得申貸,申貸金額以購置費用二倍為上限,
且不得超過該項貸款最高限額。

下載檔案:

113年9月4日院授人給字第1134001771號修正中央公教人員急難貸款實施要點修正函.pdf

中央公教人員急難貸款實施要點第四點修正總說明.pdf

中央公教人員急難貸款實施要點第四點修正對照表.pdf

修正中央公教人員急難貸款實施要點第四點.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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