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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措施

【轉知】內政部關於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遵守申請進入大陸地區申請相關規定

旨案相關規定如下:
  政務人員(含退離職未滿三年者)、縣(市)長:應於預定進入大陸地區當日之7個工作日(不含申請日、出發日及國定、例假日,以下同)前填具進入大陸地區申請表及檢附必要佐證資料,並詳閱注意事項後簽章送本府人事處以網際網路向內政部申請,並經該部會同國家安全局、法務部、大陸委員會及相關機關組成之審查會審查許可後,始可進入大陸地區。違反者,由內政部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條例)第91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以下同)200萬元以上1,000萬以下罰鍰。
  簡任(或相當簡任)第11職等及警監三階以上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應於預定進入大陸地區當日之2個工作日前填具進入大陸地區申請表及檢附必要佐證資料,並詳閱注意事項後簽章送本府人事處以網際網路向內政部申請並經許可後,始可進入大陸地區。違反者,由內政部依兩岸條例第91第2項規定,處2萬元以上10萬以下罰鍰。
  簡任第10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應於預定進入大陸地區當日之5個工作日前,向所屬機關申請核准後,始可進入大陸地區。違反者,由所屬機關依人事相關規定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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