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辦理原住民保留地移轉所有權之標準作業程序,流程圖、流程說明及申請書
壹、目的
為維護原住民生計,達成原住民保留地之政策目的,將土地歸還原住民取得所有權。
貳、相關法令及規定
一、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
二、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6條、第7條、第17條。
三、原住民保留地各種用地申請案授權事項及申請作業須知第5點。
四、解釋函令
(一)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96年8月8日原民地字第0960035103號函。
(二)原住民族委員會104年3月13日原民土字第1040011701號函。
(三)內政部94年7月14日台內地字第0940009705號函。
(四)法務部103年8月6日法律字第10303508300號函。
(原住民族委員會104 年4月2日原民土字第1040017638號函轉)
參、申請人應附表單證件
一、原住民保留地權利回復-申請書。【附件:所-1】
二、申請人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三、他項權利證明書正本。
四、地籍圖謄本並標示位置(申請整筆土地,免附)。
肆、機關內部行政作業使用表件資料
一、原住民保留地權利回復-審查表。【附件:所-2】
二、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
三、原住民保留地權利回復-會勘紀錄表。
四、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審查清冊。
五、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土審會)之會議紀錄、簽到表。
六、所有權移轉清冊。
七、所有權移轉登記申請書(含登記清冊)。
八、他項權利塗銷登記申請書(含登記清冊)。
伍、作業內容
一、流程圖:如後附。
二、流程說明:如後附。
陸、備註
所附文件如為影本,均應切結「本影本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並核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