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辦理租用原住民保留地興辦八種事業之標準作業程序,流程圖、流程說明及申請書
壹、目的
為促進原住民保留地礦業、土石、觀光遊憩、加油站、農產品集貨場倉儲設施之興建、工業資源之開發、原住民文化保存或社會福利事業之興辦,在不妨礙國土保安、環境資源保育、原住民生計及原住民行政之原則下,優先輔導原住民開發或興辦。
貳、相關法令及規定
一、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6條、第24條。
二、原住民保留地各種用地申請案授權事項及申請作業須知第7點。
三、解釋函令:
(一)內政部87年4月8日台(87)內地字第8704360號函。
(二)內政部91年4月1日台內地字第0910005299號函。
(三)內政部91年6月13日台內地字第0910008235號函。
(四)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103年8月25日原民土字第1030044889號函。
參、申請人應附表單證件
一、原住民保留地使(租)用-申請書。【附件:租興-1】
二、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3份(原住民應加附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三、開發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證明文件3份。
四、開發或興辦計畫圖說3份,包括:
(一)分年開發或興辦計畫。
(二)申請用地配置圖應標示於比例尺不小於1/5000地形圖及地形套繪圖。
(三)土地登記簿謄本。
(四)輔導原住民就業或轉業計畫。
五、使用分區證明書3份。(非都市計畫土地,免附)
肆、機關內部行政作業使用表件資料
一、原住民保留地使(租)用-審查表。【附件:租興-2】
二、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
三、原住民保留地使(租)用-會勘紀錄表。
四、原住民保留地使(租)用-審查清冊/審查同意清冊。
五、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土審會)之會議紀錄、簽到表。
六、原住民保留地租賃契約。【附件:租興-3】
伍、作業內容
一、流程圖:如後附。
二、流程說明:如後附。
陸、備註
所附文件如為影本,均應切結「本影本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並核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