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辦理租用原住民保留地作為自住房屋基地之標準作業程序,流程圖、流程說明及申請書
壹、目的
非原住民在轄有原住民保留地之鄉 (鎮、市、區) 內設有戶籍者,得租用該鄉 (鎮、市、區) 內依法得為建築使用之原住民保留地作為自住房屋基地,其面積每戶不得超過0.03公頃 。(指新租案)
貳、相關法令及規定
一、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6條、第28條第3項。
二、原住民保留地各種用地申請案授權事項及申請作業須知第8點。
三、解釋函令:無。
參、申請人應附表單證件
一、原住民保留地使(租)用-申請書。【附件:非租屋-1】
二、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3份(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三、地籍圖謄本並標示位置3份。(申請整筆土地,免附)
四、使用分區證明書3份。(非都市計畫土地,免附)
肆、機關內部行政作業使用表件資料
一、原住民保留地使(租)用-審查表。【附件:非租屋-2】
二、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
三、原住民保留地使(租)用-會勘紀錄表。
四、原住民保留地使(租)用-審查清冊/審查同意清冊。
五、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土審會)之會議紀錄、簽到表。
六、原住民保留地租賃契約。【附件:非租屋-3】
伍、作業內容
一、流程圖:如後附。
二、流程說明:如後附。
陸、備註
所附文件如為影本,均應切結「本影本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並核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