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 依據運動部114年11月12日運設(二)字第1140650343號函辦理。 |
| 二、 |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 9 條、第 19 條及第 30 條,各級政府有責任確保身心障礙者享有平等、安全、尊嚴的公共設施使用權。另依據公共運動設施設置及管理辦法規定略以,各級政府及管理單位應訂定公共運動設施之使用管理規定,並應考量無障礙及適性適齡使用需求;各級政府委託民間經營管理公共運動設施者,應輔導、監督其善盡管理責任,確保使用者平等參與運動權益。 |
| 三、 | 近期該部屢接獲部分運動場館以草皮維護或可能造成球場鋪面刮痕、龜裂為由,拒絕身心障礙團體申請場地或於球場使用輪椅,且運動設施硬體部分亦有輪椅觀眾席視線受阻及停車格設置於不便進出地點等不友善情況。近年來運動輪椅的設計,輪胎的保護性材料不易在地板上留下痕跡,並可防止刮傷地板和弄髒,且為鼓勵身心障礙者參與運動及提供各族群友善之運動環境,目前國內運動場館,如輔助器材非屬尖銳物時,原則皆可進入場館,不應以任何理由拒絕身心障礙團體或民眾進入及使用運動場館設施。 |
| 四、 | 請貴公所持續於運動場館興(整)規劃設計時納入通用設計,積極完善運動場館無障礙軟硬體環境,強化運動場館營運管理單位人員有關身心障礙友善職能,服務時能以同理心妥適考量身心障礙者使用需求,提供必要協助,以保障身心障礙者平等參與運動權益,落實無障礙共融精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