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辦理原住民保留地撥用之標準作業程序,流程圖、流程說明及申請書
壹、目的
政府因公共造產或指定之特定用途需用公有原住民保留地時,為符管用合一,由需地機關擬訂用地計畫,申請該管公所提經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擬具審查意見並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後,辦理撥用。
貳、相關法令及規定
一、土地法第26條、第208條。
二、國有財產法第38條、第39條。
三、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原開辦法)第6條、第23條。
四、國有不動產撥用要點第7點第1項第13款。
五、原住民保留地各種用地申請案授權事項及申請作業須知第6點。
六、解釋函令
(一)內政部89年11月28日台(89)內地字第8916183號函。
(二)內政部83年11月1日台(83)內地字第8313434號函。
(三)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97年12月9日原民地字第0970053974號函。
參、申請人應附表單證件
一、原住民保留地撥用-申請及審查表1份。【附件:撥-1】
二、用地計畫書圖3份。
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函3份。
四、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各3份,撥用部分土地應標示位置。
五、使用分區證明書3份。(非都市計畫土地,免附)
六、塗銷他項權利同意書3份。(無他項權利,免附)
肆、機關內部行政作業使用表件資料
一、原住民保留地撥用-會勘紀錄表。
二、原住民保留地撥用-審查清冊/審查同意清冊。
三、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土審會)之會議紀錄、簽到表。
伍、作業內容
一、流程圖:如後附。
二、流程說明:如後附。
陸、備註
所附文件如為影本,均應切結「本影本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並核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