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境遇婦女子女生活扶助
申請條件:
設籍本鄉15歲以上至65歲以下之婦女,其家庭總收入每月未超過當年度政府公佈最低生活費用標準2.5倍,獨立扶養未滿15歲以下子女,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 夫死亡或失蹤者。
- 因夫惡意遺棄或受夫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者。
- 單親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疾或為照顧子女〈6歲以下之兒童〉未能 就業者。
- 夫處一年以上之徒刑且在執行中者。
具備文件:
- 全戶戶籍謄本(3個月內)、全戶財產、所得、稅籍清單。
-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死亡證明書、重大傷病證明、判決書影本、服刑證明、診斷書影本…】。
- 扶養12歲以上子女請附村長證明【因照顧子女未能就業】。
- 郵局存簿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