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低收入戶老人暨失能老人住宅修繕
申請條件:設籍本鄉,年滿65歲以上之老人,全戶家庭總收入平均在最低生活費標準2.5倍以下者。
具備文件:
一、自有住屋者:
- 身分證及全戶戶籍謄本(3個月內)。
- 已核定為中低收入戶老人生活津貼者請補附中低收入戶證明。
- 房屋所有權狀、房屋稅單或房屋稅籍證明、或水電繳費收據等任一種影本。
- 擬欲改善位置之照片(每處一張)。
- 設施設備改善所需經費隻工程、材料、工資估價單。請詳列名稱、單位〈坪數〉、單價、數量、金額等名細以利審核。
二、租用房屋者:除依自有房屋規定外應在檢附房屋所有權人修繕同意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