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低收入戶老人特別照顧津貼
申請條件:
- 被照顧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 設籍本鄉並有實際居住者。
- 領有中低收入戶老人生活津貼者。
- 為接受收容安置、未雇用看護(傭),並不得重複申請居家服務、中低收入戶老人重病住院看護補助及政府提供之其他看護補助者。
- 經指定醫療機構診斷患長期慢性病者,且評定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ADL)為重度以上,或患特定病症項目之一需家人照顧者。
- 照顧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 應與被照顧者設籍於本鄉並實際居住且負責照顧者。
- 依中低收入戶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規定,應與被照顧者同為計算家庭總收入全家人口之成員。(出嫁之女兒或其配偶不在此限)
- 須年滿16歲,未滿65歲無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情事,且未進入就業市場獲致有報酬工作者。
- 照顧者以請領一位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為限,且不得同時擔任領有津貼之居家服務員。
具備文件:
- 中低收入戶老人特別照顧津貼調查表。
- 照顧者與被照顧者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戶籍謄本影本。
- 經指定醫療機構出具之患長期慢性病之診斷書及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評估為重度以上之證明。